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絕對不起訴 (252)




§ 252各款與 §255 I


§ 252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55 I
§252§253§253-1§253-3§254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


NOTE :

1.欠缺刑事訴訟條件
§ 252 五~七、 §255 I 之其他法定理由

2.欠缺實體訴訟條件
§ 252 一~四

3.欠缺實體(處罰)條件
§ 252 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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