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之附帶行為(253-2)




§253-2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
(稱為履行期間或負擔期間,履行期不得超過緩起訴期間)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5.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NOTE :
道歉、悔過書、損害賠償、金額、義務勞務、治療、保護被害人、預防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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