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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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法】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
273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
(31 上 1156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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