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偵查終結之效力




偵查終結之時間點,以檢察官作出「決定」對外表示時為準,只須對外表示即生效力,與是否製作起訴書送交法院或是否製作不起訴處分書送達無關。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之製作與否,屬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

(32院字2550)

§ 323 I
偵查終結之效力,最重要的是「禁止提起自訴」。亦即,案件偵查結後,即使為告訴乃論之案件,直接被害人亦不得再行提起自訴。

(非告訴乃論之案件或告訴乃論無直接被害人者,一經開始偵查即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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