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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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法】傷害致死罪
§
277 II 「傷害致人於死罪」成立要件:
此為加重結果罪=故意之基本罪+過失之加重結果。
1.傷害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2.該加重結果「客觀 上」能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
(102 台上 1551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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