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法】傷害致死罪




§ 277 II 「傷害致人於死罪」成立要件:

此為加重結果罪=故意之基本罪+過失之加重結果。

1.傷害行為隱藏特有之危險,因而產生死亡之結果,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2.該加重結果「客觀 上」能預見,行為人主觀上有注意之義務,能預見而未預見,亦即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過失,方能構成。

(102 台上 1551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