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法】業務以「事實上執行」為認定標準




「業務」,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認定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執行業務,縱使欠缺形式要件,例如計程車司機沒有汽車駕照、密醫沒有合格的醫師執照,仍不妨礙所未執行業務之定義。

故,密醫醫死人仍可論以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無駕照的司機撞死人亦應論以業務過失致死。

(29 上 3364 判例、43 台上 826 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