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法】無義務遺棄罪




§ 293 「無義務遺棄罪」之成立,須以其有積極之遺棄行為為要件, 亦即有故意使無法以自己力量維持、保護自己生存之被害人,由安全場所移置於危險場所,或由危險場所移置於更高危險場所,或妨礙他人將之移置於尋求保護之安全場所等積極之棄置行為。

(95 台上 7250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