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事訴訟法】毒樹果實理論之例外




如果基於毒樹果實再次取得(衍生)之證據也必須排除,似不合理,對犯罪偵查亦將產生影響。因此美國判例發展出以下四個毒樹果實之例外,並非衍生性之證據必須加以全部排除,仍必須具體衡量該證據與該違法行為間之關聯,而為決定 :

1.獨立來源法理 : 「如果有關事實之知識(認知)可以從獨立的來源獲得時,而事實同樣可以獲得證明者,」該項證據不需加以排除。

2.污染中斷法理(稀釋法理) : 違法蒐集之證據與衍生證據之間,因有其他合法之偵查行為介入,而產生稀釋之現象。

3.不可避免發現之法理 : 該證據即使不經由違法之行為,也會「必然的」、「不可避免的」因為合法的偵查活動而發現,則該證據無須加以排除。

4.善意誠實原則 : 偵查官員誤認有問題的令狀為具有搜索權限之有效令狀,既然偵查官員任文該令狀為有效,法院應認定其搜索之行為為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