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要件、期間 (253-1)




緩起訴處分要件 :

1.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2.犯罪嫌疑充足,達到起訴之嫌疑程度 (不起訴法定主義)

3.檢察官參酌刑法§57

4.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考量是否違反追訴之公共利益以及民眾觀感

5.具有適當性。是否達到起訴便宜原則之目的、訴訟經濟、刑事政策目的

緩起訴期間 :

1.得定一年~三年緩起訴期間

2.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時起算。再議期間經過或再議經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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