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微罪不舉 (253)




§ 253

「§ 376 (不得上訴G3之案件7)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得參酌刑法 § 57(量刑、科刑標準10 )所列之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起訴法定原則下,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微案件,賦予檢察官追訴與否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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