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筆記
記憶是由許多片段積而成。 每天認識幾個關鍵詞,築起記憶的城牆。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微罪不舉 (253)
§ 253
「§ 376 (不得上訴G3之案件7)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得參酌刑法
§ 57(量刑、科刑標準10 )所列之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起訴法定原則下,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輕微案件,賦予檢察官追訴與否之處分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