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筆記
記憶是由許多片段積而成。 每天認識幾個關鍵詞,築起記憶的城牆。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範圍 (253-1)
91年引進「緩起訴制度」與「交付審判制度」作為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配套措施。
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範文大幅擴大。依據新增訂的
§ 253-1,檢察官得緩起訴之範圍從以往「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
§253、
§376
)」,擴大到「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即最輕本刑三年未滿的犯罪類型,可以說除了極少數犯罪以外,大部分的犯罪都可能為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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