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範圍 (253-1)




91年引進「緩起訴制度」與「交付審判制度」作為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配套措施。

檢察官之起訴裁量權範文大幅擴大。依據新增訂的 § 253-1,檢察官得緩起訴之範圍從以往「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 §253、 §376 )」,擴大到「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即最輕本刑三年未滿的犯罪類型,可以說除了極少數犯罪以外,大部分的犯罪都可能為緩起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