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事訴訟法】證據排除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違法偵查所取得證據排除之規定 :

1.違法搜索扣押( §131 IV、§416 ) →相對排除

§131 IV針對緊急搜索 : 「 I、II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416針對準抗告之撤銷搜索或扣押 :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2.法定障礙期間訊問禁止、夜間訊問禁止( §158-2 I )→絕對排除 (善意例外)

§158-2 I : 「違背§93-1 II、§100-3 I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3.司警與檢事官違反告知義務( §158-2 II ) →絕對排除 (善意例外)

§158-2 II : 「檢事官、司警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95 II、III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緘默權、辯護權告知義務)

4.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 ( §158-3 ) →絕對排除

5.非任意性自白之排除 ( §156 I ) →絕對排除

6.其他情形 ( §158-4 ) →相對排除

§158-4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NOTE :
絕對排除 :
1.解送期間、夜間訊問
2.司警、檢事官違反告知義務
3.未具結
4.非任意性自白

相對排除 :
1.違法搜索扣押
2.法官、檢察官違反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