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之效力




緩起訴期間內:

1.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

2.自訴權受限制(253-1 IV)

3.視為撤銷羈押(259)

4.無實質確定力,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雖無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仍可逕行起訴(94台非215)

5.若有253-3之事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i  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ii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iii 違背253-2 II第一款各項應履行事項。已履行者不得請求返還或要求賠償


緩起訴確定後:

1.緩起訴期間屆滿後未經撤銷者

2.發生實質確定力

3.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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