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376)




§ 376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NOTE :
三竊侵詐背恐贓

三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