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筆記
記憶是由許多片段積而成。 每天認識幾個關鍵詞,築起記憶的城牆。
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刑事訴訟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376)
§
376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NOTE :
三竊侵詐背恐贓
三年以下、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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