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6日 星期日

【刑法】業務與附隨業務





「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 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附隨業務必須與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71 台上 1550 判例、89 台上 8075 判例)